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宣传行为的提示函
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企业,各类相关广告宣传活动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宣传发布,切实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市“双减”工作持续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宣传作如下提示:
一、各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含学科类、非学科类)。
二、严禁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
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宣传信息。
六、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七、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内部指标”“代理招生”“操作摇号”“代办学籍”“有偿办理入学”等宣传信息。
八、不得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发布含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内容的广告宣传。
九、不得以“一对一辅导”“上门辅导”“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众筹私教”“研学”等名义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宣传信息。
十、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十一、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宣传信息。
十二、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十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需自觉清除各类违规广告宣传、招生简章等信息。
全市各相关广告宣传活动主体要自觉对照《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广告宣传的合规审查,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宣传内容,及时下刊、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对于违法违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宣传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